时间:2024-06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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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2月20日,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如皋某工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,发现该单位浇注工序为夜间生产,浇注车间四周采用彩钢瓦进行格挡,有部分区域未安装彩钢瓦,浇注车间与车间外连通,生产过程中无法密闭;部分浇注件正在冷却,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,车间门未关闭。经调查,该单位浇注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。企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,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,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。
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,2023年5月17日,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,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,处罚款人民币2.8万元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
●第四十五条
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,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,并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污染防治设施;无法密闭的,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。
●第一百零八条
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产整治:
(一)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,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,未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污染防治设施,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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