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:2023-12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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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搬迁、破产、停产、关闭或者生产调整,污染物临时停止对环境排放,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可以申请临时闲置;生产工艺改变,不再向环境排放污染物,或者不经处理污染物浓度可以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,污染物总量控制在核定的范围内,可以申请闲置或拆除;污水符合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,经批准已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,可以申请闲置或拆除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,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,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产使用。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,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。
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原件1份;拆除或者闲置设施期间的污染物防治方案原件1份;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;《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》原件1份。详见“广东政务服务网”办事指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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